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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分宜县**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8月12日、11月27日先后经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24日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22日重报)。

分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1日9时40分许在分宜县岭北路东湖金鼎小区20栋楼下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继而使用拳脚发生打架。被周边群众劝开后,张某某多次持木棍、砖头等工具追打被不起诉人,期间张某某有摔倒。张某某、被不起诉人身体各处均有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7月9日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势情况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双方达成谅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害人伤势是其追打被不起诉人时自身摔倒造成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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