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丢垃圾问题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公寓门口对出的路段与其邻居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手持钥匙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左手拇指拇长伸肌腱完全断裂,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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