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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居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民警抓获,2020年5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2日18时许,陈某甲与陈某乙发生口角争执并扭打。陈某乙的母亲李某某看到后过去扯架,陈某甲妻子曾某某见陈某甲打不过陈某乙便上前帮忙。曾某某在上前帮忙的时候被陈某乙的母亲李某某挡住了,曾某某就对着李某某胸口处用力打了一拳,造成李某某胸骨柄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且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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