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路**小区门口因停车的问题引发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韩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韩某某所受伤情为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曾某某所受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八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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