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在雷州市雷城西门街出租宅二楼睡觉时,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敲打朱某某的房门,叫朱某某给他开门。被害人朱某某开门后,曾某某冲入房间当场扭着朱某某的衣服,并用手指要戳朱某某的眼睛。朱某某立即推开曾某某,将曾某某推跌在房门外。曾某某即返回其楼下的租住房拿着一把西瓜刀再次冲入朱某某的房间,将朱某某的左手小臂、左手掌、左小腿、右拇指等部位砍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
2018年4月12日,在雷州市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曾某某的父亲曾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朱某某人民币85000元,取得朱某某的谅解,并请求免予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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