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4********,汉族,高职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7时50分许,贾某某带孙子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120—1号玉溪市凤凰中心幼儿园旁面包店买东西吃时,贾某某的孙子与旁边陈某某的儿子打闹引发矛盾,贾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推搡。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使用拳脚将贾某某打伤。经鉴定,贾某某左侧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