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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市**有限公司客运车辆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号**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是梓潼至成都的客运班车川AJ****驾驶员,被害人赵某某是梓潼至王河客运班车的售票员。2020年3月14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梓潼县客运站内,因不满赵某某没有把其车上两名到成都的旅客介绍给他承运,遂与赵某某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曾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面部,造成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坦白、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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