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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楼**栋****内,与被害人黄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进而打斗,过程中曾某某将黄某某打伤致其左手手腕桡骨远端不全性骨折。经鉴定,黄某某左腕部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亦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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