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潜江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9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潜江市乾宫音乐会所唱歌后,与袁某某等人因陪唱费用问题发生争执。次日0时,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欲离开,袁某某上前阻拦,二人相互拉扯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将袁某某打倒在地,朝袁某某胸部踹了两脚。经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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