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镇**居委会院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曾某乙(因本案已被判刑)的父亲曾某某在耒阳市**镇**铺开办了一家“**”宾馆,被害人肖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份在该宾馆担任厨师。后肖某某辞职,但曾务清一直未将工资结清,经肖某某多次电话追讨,曾某某仍未支付清。肖某某心生不满,于2018年7月21日上午将曾务清、曾某乙拖欠工资的事发到耒阳厨师微信群内,并呼吁耒阳市厨师群内的人不要到**宾馆应聘,对其进行抵制。曾某乙在耒阳厨师微信群内看到此消息后,因其本人未参与经营管理却被肖某某这样曝光,认为被其毁了名誉,遂对肖某某产生强烈不满,并决心给肖某某一点教训,出几口恶气。2018年7月21日19时许,曾某乙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外号龙龙)和赖某某(外号晴晴,查清后依法处理)、贺**、“星仔”(身份不详)、“涛涛”(身份不详)到肖某某工作所在的耒阳市沿江路**餐厅找到肖某某,当面与肖某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曾某乙给肖某某打了一耳光,肖某某还手反打曾某乙,双方扯打在一起。此时,曾某乙叫来的曾某甲和赖某某各持啤酒瓶冲上去,对肖某某进行打砸。赖某某先拿着啤酒瓶砸向肖某某的头上,随后曾某甲也拿啤酒瓶砸向肖某某,但被黄某某拦住,啤酒瓶砸在肖某某手上。肖某某当场受伤流血倒地不起,同时造成该餐厅内桌椅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肖某某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曾某甲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曾某甲与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曾某乙、黄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及回执、耒阳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收条、调解协议书等书证;5.伤情鉴定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分析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