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被害人朱某某以及朋友刘某某、张某某先是在平川区**餐馆喝酒,酒后曾某某与刘某某打闹时曾某某将头部碰伤。后四人又到了**路附近的**餐馆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因言语冲突,曾某某和朱某某相互厮打倒地,造成朱某某右手第五掌骨折,曾某某头部受伤,二人均住院治疗。经平川区人民医院诊断,朱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曾某某头部损伤。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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