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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8时许,在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福田村下门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其伯母许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掷碎石块。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所掷石块砸中被害人许某某右眼,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右眼晶状体受损。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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