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听说其姐姐曾某乙与其姐夫发生矛盾被打,于2020年7月10日14时许来到莒南县**镇段**村其姐姐曾某乙家,与吴某某夫妇(系曾某乙公婆)发生争吵并殴打吴某某夫妇,将吴某某打致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多处皮肤擦伤构成轻伤二级;将刘某某打至面部、左大腿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与吴某某夫妇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赔偿吴某某夫妇2.2万元损失,吴某某夫妇对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曾某某的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曾某某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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