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01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本市塘厦镇莲湖新都会怡景酒店KTV二楼16号包厢与被害人张某某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曾某某伙与张某某相互拉扯,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右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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