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案发前系同事关系,2019年7月11日,两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因污水排放沟流向问题产生分歧后发展为互殴。期间,曾某某拳打脚踢庄某某身体,庄某某亦使用拳头进行回击,两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宝安分局凤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庄某某身体所受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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