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会昌县**镇**圩**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带其儿子来到瑞金市人民医院健康检查,在门诊部一楼大厅遇钟某甲(系曾某某哥哥的前妻)和姐姐钟某乙在收费窗口排队,因2018年曾某某与钟某甲在网络直播间互骂一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开始打架,曾某某先打了钟某甲一巴掌,钟某甲也还手打了曾某某一巴掌,双方开始互相拉扯,钟某乙上前劝架,曾某某脱下高跟鞋追打钟某甲,钟某甲逃离现场,钟某乙在曾某某身后抓住其衣服,曾某某误以为钟某乙要殴打自己,随即拿高跟鞋追打了钟某乙头部四、五下,致钟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钟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6日,曾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7日,曾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乙人民币7万元,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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