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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2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43062319820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超市负一楼“***布鞋”门店与前员工易某某及肖某某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害人易某某的丈夫周某某赶至现场后将曾某某的妻子孙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拳头追打曾某某,曾某某遂从门店收银台柜子内拿出一把羊角铁锤击打周某某,扭打过程中将被害人易某某打伤。事后孙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曾某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易某某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伤情鉴定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曾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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