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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94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用石块将左某某停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栋楼下的赣******丰田车砸坏,丰田4S店定损价格为20150元,南昌市青云谱区价格监测认定局认定价格为6259.16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左某某已收到赔偿款21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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