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李某某发现被害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进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绿地新都会地下停车场,李某某便产生要砸赵某某车辆的想法,遂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前来,曾某某又邀约了杜某某(在逃),三人驾驶摩托车进入地下停车场,发现赵某某车辆后,由曾某某在摩托车上等候,李某某、杜某某使用木棒等物将赵某某宝马3系汽车的挡风玻璃、引擎盖、反光镜等处砸坏,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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