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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9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日晚,被害人杨某某接到张某某(别名:某某达,绰号:四眼某、四眼某,在逃)的电话,张某某问杨某某今天生日怎么样过生日而引发对骂。2019年1月2日凌晨,杨某某与表哥吴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苏格9酒吧饮酒时将张某某打电话骂自己一事讲出来,吴某某即打电话朋友杨某某(已另案起诉),得知杨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市区城西黑桥头的强记田畔牛肉砂锅粥大排档吃夜宵。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随即去市区黑桥头找到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吴某某质问张某某为什么骂杨某某,俩人继而发生口角,吴某某动手推了张某某一下,导致双方对峙起来,后双方被劝阻下来。至当日下午1时许,杨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张某某等人,纠集二十多人至阳江市江城区中洲大道奥园小区银子饭店,然后打电话给吴某某、杨某某到奥园小区银子饭店谈判。吴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银子饭店与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谈判时,遭到张某某、林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持疑似枪状物威胁,杨某某与其他人则持刀具恐吓,声称由于吴某某动手打了张某某晋,因此必须赔钱道歉,否则不能离开银子饭店。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三人害怕受到伤害,被迫将各自的钱(其中吴某某12000元、刘某某5000元、杨某某3000元)拿出来给杨某某,才得以离开银子饭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仍未查清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起诉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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