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街道**村**号,住福鼎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8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开始,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福鼎市***幼儿园七楼租用办公场所,招聘员工通过借贷宝APP联系客户进行网络借放款业务,2018年5月份,王某某将办公场所搬至同案人梁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福鼎市**广场**栋**室套房;2018年7月份又搬至梁某某租赁的福鼎市***小区*栋*梯**室套房进行办公至2019年1月份。期间,王某某招聘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同案人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朱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汤某某、陈某某(以上均未到案)等人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梁某某、潘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曾某某、汤某某等人为公司放款人员,李某某为公司的催收人员。同时王某某为使网络借贷行为合法化,2018年8月28日,到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某某为公司监事。
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在网络上联系借款客户,由公司客服人员与客户通过电话、QQ、微信进行联系,要求借款的客户提供身份信息、支付宝信息、借贷宝信息、通话记录,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由王某某决定客户的放款额度、利息和周期后,放款人员与客户联系,让客户通过手机在借贷宝APP上打借条,然后收取借款金额30%砍头息的后放款给客户。放款后,公司警告借款人要按期还款,否则将会采取手机轰炸、爆通讯录(骚扰通讯录联系)等手段进行催收。到还款日后,公司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通过电话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对客户的手机进行电话和短信轰炸致使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爆借款人的通讯录以及对客户的紧急联系人或者经常联系人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将客户的照片进行PS进行侮辱等方式进行催收。对客户的生活和工作,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以达到逼迫借款客户支付高额的利息、逾期费、续期费的目的。其中,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公司上班,系公司的放款人员,主要对接客户通过借贷宝放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人在进行高利网络放贷过程中使用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无法认定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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