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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1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宴辰,男,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害人邓某甲在海口市**园读高中的时候,通过同学符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校外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之后朱某某和邓某甲经常联系。2016年11月份,朱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家赌博网络公司做客服,其联系在江苏省上大学一年级的邓某甲,向邓某甲推送赌博网站链接,并以赌博网站有“返利”引诱邓某甲在网站上赌博。邓某甲从此迷上网络赌博,开始不断的找身边的同学、朋友借钱用来网络赌博和偿还向同学、朋友的借款。

从2017年1月份至11月期间,邓某甲为了赌博和还债找朱某某借钱。朱某某知道邓某甲虽然好赌欠债,根本无还款能力,但是邓某甲胆小怕事,家庭条件不错,母亲身体不好,怕别人上他家里吵闹要债,影响母亲身体,一上他家吵闹,邓某甲及其家人就会想方设法还钱,给邓某甲放高利贷追债很容易。因此,朱某某利用和邓某甲的友情,表面假装帮忙,实际上先后找来王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背着邓某甲将邓某甲的上述情况分别告诉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商量设套引诱邓某甲不断的借高利贷去赌博,再逼迫邓某甲“还债”,以谋取非法利益,并约定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获利后要分给朱某某好处费。朱某某向邓某甲虚构曾某某是专业放贷人员,吴某某有黑社会背景等虚假身份,分别与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勾结,采取按月利息10%向邓某甲放高利贷,实际付款给邓某甲时先扣掉当月利息,但是欠条上签的金额却是没有扣掉利息的金额,在欠条上虚增借款金额;或者按利息每日10%向邓某甲放高利贷;或者到期邓某甲还不上本息,就逼迫邓某甲重新签下金额虚增到原借条金额两倍的欠条,逼迫邓某甲“还债”;或者邓某甲被“逼债”还不上时,朱某某还介绍邓某甲在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中借高利贷还高利贷,转换“债权”虚增“债务”。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利滚利,引诱、逼迫邓某甲不断签下虚增了大量借款金额的欠条,不断虚增累高“债务”,逼迫邓某甲“还债”。邓某甲还不上“债”时,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就采取打电话发微信骚扰、辱骂、威胁邓某甲及家人,殴打邓某甲,上邓某甲家里闹事威胁恐吓等方式对邓某甲及父母进行逼迫,让邓某甲和他父母紧张害怕,迫使邓某甲及父母不得不按欠条偿还这些虚增的非法高额“债务”。具体事实如下:

1.朱某某从2017年2月份开始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并介绍王某某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与王某某约定赚取的收益按三七比例分成。同时朱某某还借王某某的名义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朱某某和王某某陆续不断向邓某甲放高利贷,并采取上述套路“追债”。2017年4月20日晚,因邓某甲无法按期向朱某某、王某某偿还欠条上的“债务”,朱某某带领两三名男子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房的邓某甲家,采用踹门、辱骂、威胁等方式向邓某甲及其家人“催债”。朱某某将现场拍摄的上邓某甲家“催债”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了王某某,并通知王某某赶紧找邓某甲还钱。王某某打电话向邓某甲“催债”,并恐吓邓某甲说已经派人上邓某甲家找邓某甲父母“催债”了,要求邓某甲赶紧让其父亲帮忙还钱。2017年4月27日,邓某甲父亲邓某乙帮助邓某甲向朱某某还款35000元人民币。

    2.2017年5月份以后,邓某甲输的钱和欠的债务越来越多,继续找朱某某和王某某借钱。朱某某为了从邓某甲处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先后介绍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吴某某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朱某某与曾某某、吴某某之间约定好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成。朱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向邓某甲虚构曾某某是专业放贷人员、吴某某具有黑社会背景,让邓某甲害怕。在向邓某甲“讨债”过程中,朱某某扮演好朋友角色,曾某某、吴某某扮演暴力“追债”角色,逼迫邓某甲不断的通过向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借高利贷,去偿还其中另一人的到期高利贷,以高利贷偿还高利贷,使邓某甲陷入借贷圈套,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待邓某甲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朱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便要求邓某甲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数额的欠条,向邓某甲的父亲“追债”。在邓某甲无力偿还欠条上的“债务”之后,朱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便采用上门找邓某甲父母“催债”的方式恐吓邓某甲偿还欠条上的“债务”,并逼迫邓某甲让其父亲帮忙“还债”。

2017年11月20日晚22时许,朱某某、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后的一个水吧喝茶,因邓某甲无法偿还“债务”,不敢与吴某某见面,吴某某打电话威胁邓某甲赶至水吧内与其见面。邓某甲赶至水吧后,吴某某对邓某甲进行殴打,逼迫邓某甲当晚必须偿还“债务”。朱某某、曾某某趁机劝说邓某甲赶紧让家人帮忙偿还“债务”。邓某甲在朱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的暴力及“好言”相劝下,打电话让其父亲邓某乙帮忙还债。

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借款给邓某甲115900元人民币,邓某甲及其父亲邓某乙向曾某某还款共计122650元人民币,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750元人民币。案发后,曾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赔偿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邓某甲好赌的特性及弱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不断诱使并逼迫邓某甲签订高利息的高额借条,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垒高“债务”,使用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逼迫邓某甲及其家人偿还非法“债务”,从而非法占有邓某甲及其家人财物。依照《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二条的规定,曾某某的行为属于“套路贷”犯罪。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此外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曾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处扣押的一部手机、现金50元人民币,由侦查机关予以发还给曾某某。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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