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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污染环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花园**楼。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21年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博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开始,朱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54000元的租金,承租曾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博罗县**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第七车间用于生产电镀。2017年底,朱某某为牟取生产经济效益,擅自改动第七车间清洗电镀挂具房(简称褪挂房)的废水排放装置,将**公司第七车间褪挂房内的清洗槽溢流废水口与连接污水收集管管口的防酸硬管撤掉,致使清洗挂具的废水不能经污水收集管排至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使污水经沙石地面缝隙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至第七车间中间雨水沟内,因沙石地面低于污水收集管口约3厘米,导致污水不能全部收集(当污水漫过管口才能部分收集),而大部分污水随土壤、缝隙流到雨水沟而排至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曾某乙发现朱某某改动废水排放装置后,告知朱某某整改,并开会让**公司的排污主管袁某某(另案处理),**公司的排污监管巡查工曾某乙、刘某某(要求每日巡查,另案处理)等人跟进整改,但上述违规排放废水装置持续至案发。2019年9月5日,省环保部门到博罗县**公司检查,对该公司第七车间褪挂房外雨水沟取样检测。经检测,重金属总铜超标41.2倍,总锌超标19.6倍,对该公司外总排口小溪处取样检测,重金属总铜超标15.5倍(详见报告),而该小溪水流入距离几百米的**河(**公司因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量排放受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达七次之多)。2017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在博罗县**金属表面处理公司逐步接手公司管理工作,负责购买处理污水的原材料、财务审核、车间视察等工作,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罗阳街道将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曾某甲不起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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