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29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第*村民组,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 21日 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浙 L*****号小型轿车沿本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