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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镇**街**号,现住新宁县**镇**线**单元**楼。2019年6月2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1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前夫,2019年12月份左右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曾某某还长期频繁与王某某保持联系和来往,根据调取的相关手机通话详单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王某某于2019年2月、3月、4月及5月这4个月在多次作案前后,都会与曾某某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的方式进行联系,王某某作案得手后,便会将一部分赃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曾某某。曾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正常经济来源,还知道王某某于2018年6月期间在微信上向曾某某多名亲戚朋友借了钱,并且曾某某又还曾经为王某某2018年12月盗刷受害人李某甲手机微信钱财一案中作王某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而且曾某某在2019年4月份从微信上得知王某某因为盗窃他人钱财而被受害人堵在派出所,曾某某熟悉和明知王某某的为人及经济拮据的实际情况,还依然接收到王某某转来的很多笔数额较大且金额不等的钱,并且将王某某所转来的钱一部分用于日常花销,一部分用于还账,还有一部分用于在网上进行赌博。据曾某某交代,王某某转给他的钱是王某某在李某乙那里放高利贷转来的利息,王某某陆陆续续通过微信和给现金的方式给了曾某某约5万元。2019年4月份,曾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进一步知晓了王某某盗窃他人钱财的事情,但曾某某依旧与王某某保持频繁联系。曾某某明知王某某给他及转过来的钱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多次收取王某某所给及转过来的赃款,曾某某收到赃款后将赃款用于花销、挥霍以及网上赌博,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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