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1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5904,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桃源县**镇**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晚8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伙同曾某某窜至湖南省石门县**街道办**小区施工楼,采用搬、背的方式盗走该小区32栋内9-11楼层的华润牌腻子粉24包、华润牌油漆16桶。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走的24包华润牌腻子粉、6桶华润牌油漆价值共计385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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