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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涉嫌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为了满足个人消费,谎称自己有50台导航设备可以低价出售给与其有业务联系的被害人吴某某。曾某某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让吴某某先付货款7500元再发货,并让其将一台全新****导航仪邮寄至曾某某指定的地点折抵500元贷款。吴某某按照曾某某要求发货并将7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曾某某后,曾某某将吴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家庭及个人消费。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被诈骗的****导航仪价值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吴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离职通告、微信转账截图、快递物流单、路畅牌导航、常住人口信息、涉案人员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由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淮价证认【2020】2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时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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