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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鹿寨县**镇**村**屯把土地转包给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开发旅游等建设。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承包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的**一期项目样板段组团道路平整场地工程后,于同月至2018年5月间,请王某某、廖某某到**屯**山旁,用勾机、铲车平整土地成别墅群建设场地。2018年9月,鹿寨县林业局核实该别墅群建设场地超过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范围使用林地,位于鹿寨县**镇**村**班*小班,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为国家级防护林(公益林)。经鹿寨县林业局责令改正,被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材料已被清理走,种上了桂花树和草皮。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曾某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林地)面积进行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为0.71公顷(10.65亩)。

另查明,曾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曾维军,男性,1976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1022001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广场路9号3栋1单元602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维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鹿寨县中渡镇大兆村老鼠坳屯把土地转包给广西汇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开发旅游等建设。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曾维军承包广西汇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的香桥一期项目样板段组团道路平整场地工程后,于同月至2018年5月间,请王明荣、廖连仲到老鼠坳屯金鸡山旁,用勾机、铲车平整土地成别墅群建设场地。2018年9月,鹿寨县林业局核实该别墅群建设场地超过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范围使用林地,位于鹿寨县中渡镇大兆村12林班8小班,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为国家级防护林(公益林)。经鹿寨县林业局责令改正,被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材料已被清理走,种上了桂花树和草皮。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曾维军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林地)面积进行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为0.71公顷(10.65亩)。

另查明,曾维军于2018年10月29日向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维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维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6日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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