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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林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吴某某家栽种在桂阳县**镇**村**组“**岭”山场的杉树,因该山场2019年12月31日承包到期,曾某某便于2019年8月20日左右,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用油锯将“**岭”山场的杉树砍伐。经鉴定:本案采伐的树种为杉木,株数为281株,森林类型为生态公益林,采伐蓄积25.4m3,折合材积15.6m3,采伐林木价值人民币14478元。

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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