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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镇****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6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6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人民币5000元,购买了扶某某(另案处理)在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黄梅山上栽种的160株国外松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上述国外松砍伐并销售给邵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0000余元。经鉴定,上述国外松蓄积为25.9456立方米。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案件移送函、伐桩现场调查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王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同案犯徐某某、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溧水区林业局出具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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