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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市第一城D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曾某某在明知不允许私自生产、销售药品的情况下,曾某某在辽阳自己家中生产“曾氏痛风灵”,并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对外销售,涉案价值10500元,非法获利7000元,未销售出的假药价值1500元。依据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辽市市监药械复函〔2019〕3号《关于协查“曾氏痛风灵”的函的复函》,“曾氏痛风灵”应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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