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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曾宪煊)(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县,身份证号码3624**19******845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本院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期间,被不起诉曾某某在泰和县泽盛二期小区内多次潜入他人房屋盗窃铝合金窗、护栏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9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9日,曾某某驾车前往泽盛二期小区,在9栋702室,将半扇铝合金(1.5米*0.75米)窗盗走,之后又将1栋12-16中间一层过道的一扇1.5米*1.5米铝合金窗盗走。

2、2019年10月30日,曾某某再次驾车前往泽盛二期小区,从5栋902室盗取了1.5米*1.5米和1.5米*0.65米的铝合金窗各一扇和一个1.6米*1.2米的铁艺围栏。

3、2019年10月30日,曾某某进入泽盛二期小区5栋1702室盗取了一把电锤、一台切割机、一个1.6米*1.2米的铁艺护栏。

4、2019年10月30日,曾某某翻围栏进入泽盛二期小区3栋2单元1503室盗取了一个1.5米*1.5米和1米*0.65米的铝合金窗各一扇和一个1.6米*1.2米的铁艺护栏。

本院认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曾某某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经济情况一般,有四个未成年子女,其中收养的一个儿子患**,在县特殊学校就读,为维持生计,需流动就业。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当前六稳六保要求,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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