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003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厂小区**栋**单元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忘记拔钥匙的一辆马鹭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3,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870元)盗走,尔后将电动车开到**厂小区3栋楼下停放,并将电动车钥匙拿回家。2020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栋**单元**号被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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