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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曾**,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库尔勒市**广场电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二师**区**镇**团**连**栋**号,现住库尔勒市**村**队**巷**号院。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3时3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曾**步行经过库尔勒市金汇来购物广场旁欧丹餐厅前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时,发现被害人努**停放在此充电的一辆白色**牌两轮电动车(72V/20A)两轮电动车未拔车钥匙,便公然窃走驶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2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害人财产损失已被挽回,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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