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95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某某山一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C1H****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03时0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稠州北路131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曾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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