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路**号。198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上午1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至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街61号何苹果妹水果平价店中假意选购柠檬,后趁被害人何某某在店门口接待其他顾客之机,将被害人何某某放于店铺内的黑色挎包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从黑色挎包内盗得3440余元,并将黑色挎包及包内其余物品丢弃。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将盗得的赃款用于还帐、买药及日常生活开支。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富顺县东湖镇南环路1500号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人民币1127元。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退交2313元至富顺县公安局。2020年6月13日富顺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440元。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死亡并火化的相关材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在富顺县殡仪馆被火化,2020年8月28日曾某某因死亡户籍被注销。
本院认为,在审查起诉期间曾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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