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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北往南方向上步村公交车站,扒得贺某某置于背包内的苹果牌手机1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259元。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前主动将赃物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悔罪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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