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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9********,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一路“柒公馆”商业街8栋3楼**号“**俱乐部”外,趁店内无人,从门缝潜入,将放置在前台上的一台小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3元)盗走。2020年10月17日18时许,该商业街保安巡逻发现曾某某并对其进行询问时,曾某某主动承认盗窃了“柒公馆”内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赃物。后被害人单位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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