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6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被害人崔某某位于乐清市民丰路14弄12号401室,帮崔某某拿衣服去干洗之际,将崔某某放置于床上单肩包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7月21日,曾某某将盗得的5000元归还给崔某某。7月24日,乐成派出所民警拨打曾某某电话通知其来派出所配合调查;当日17时许,曾某某到达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7月28日,崔某某谅解曾某某。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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