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6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委会****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途经**街道*************附近,见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停放在该处,且钥匙还在车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遂乘机将该车盗走。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廖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廖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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