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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组**号**栋**楼,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被害人孟某某位于本市樊城区**路**家园**栋**层**门口的“瓜子现炒现卖”店内买东西,趁孟某某的老公胡某某去里屋称重的时候,将被害人孟某某放在角落抽屉内的2400元现金偷走。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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