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告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现住新化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新化县倾城网吧上网时,杜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找到曾某某要曾某某陪其去冷水江市盗窃摩托车。曾某某开始不同意,后经不住劝,同意了。随后,曾某某驾驶杜某某借得的摩托车一起来到冷水江市城区,并在商业步行街岳阳酱板鸭店门口发现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大力神两轮摩托车,杜某某随即下车,要曾某某到前面等。随后,杜某某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盗走。两人汇合后各骑摩托车回到新化县城区,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于天华南路的悦仁庄酒店后。两人到附近莫林风尚酒店开房休息。9时许,苏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即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报案。14时许,曾某某、杜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新化火车站附近的一摩托车修理店换锁。换锁后,曾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先行离开,当其行驶至车站派出所附近被追踪而至的民警抓获。随后,曾某某协助民警抓获了杜某某。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90元,并依法扣押后退还被害人苏某某。
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苏某某26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又具有立功和坦白情节,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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