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曾亚乌曾某某,男,1948年10月3日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4810031519352626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祥和新城12号楼702室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亚乌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傍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曾亚乌曾某某在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358号雅迪电动车店铺门口,发现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LR4DE1D01K1054882)没有拔钥匙,便将该电动车盗走。经漳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不起诉人曾亚乌曾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现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曾亚乌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亚乌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