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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本市云岩区飞山横街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立马牌ZME2051型电瓶车一辆及车上的一个黑色助力车防护帽AD888型。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电瓶车价格2000元人民币;黑色助力帽10元,共计201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黑白色立马牌ZME2051型电瓶车一辆及车上的一个黑色AD888型助力车防护帽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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