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宿舍**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被赤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日16时许,刘某某与妻子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赤水市兴源市场门口驾车时,听到停靠在旁边的三轮车里响起手机铃声,刘某某遂指使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将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60.00元。
2018年9月3日,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盗手机一部,后发还被害人阳某某。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