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6年6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初至5月14日,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内先后两次盗窃该公司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三星牌白色显示器,以及键盘、电源线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15元。
2016年5月24日,南坪派出所民警在**国际**将曾某某捉获,从其暂住处搜出了上述物品,已发还公司。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取得**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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