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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宁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钓峰乡下湾村赶集,后途经钓峰乡曾村村白米树组隆祥饭店门口回家时,发现被害人廖某某散养在隆祥饭店门口的一只白色杜高幼犬对其摇尾巴,便起意盗窃。随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将狗套入其随身携带的蛇皮袋中,带回家里圈养。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幼犬价值1800元。案发后,宁都县公安局已将被盗幼犬发还给被害人廖某某。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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