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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吉林省通化市**厂**。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路**小区大门口附近时,拾得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三星牌手机1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破解该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8879元。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接到民警的调查电话后,主动携赃款赃物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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