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在梅川镇中铁四局工地驾驶平板吊车装运材料期间,未经任何人允许,多次私自将工地上的用剩的铁质边角料收集起来,卖给居杠街废品收购站高某某,将非法获利据为己有。经审查,曾某某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9月6日分14次将从高铁工地上盗窃的铁质边角料卖给高某某,共计3033元。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