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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至玉环市**街道**村**二手机床厂,见被害人萧某某放置于此处的大量待售数控机床无人看管,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责望风,由董某某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机床上的数控面板(价值人民币3500元)拆下窃走。

2020年9月8日19时许,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窃数控面板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萧某某,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董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萧某某人民币26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已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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